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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物资源区域评估一期鲍家遗址考古发掘工作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日期:2022-10-17  浏览数:  字号:〖

    

    

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物资源区域评估一期鲍家遗址考古发掘工作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服务局

项目名称: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物资源区域评估一期鲍家遗址考古发掘工作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文物点和地下文物进行考古发掘。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人民币780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相关规定,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芜申运河以北、扬溧高速以东、沙涨大道以南、丹金溧漕河以西)文物资源区域评估一期鲍家遗址考古发掘工作项目应由江苏省文物局组织实施。

二、课题引领

根据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江苏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规划》《江苏省“十四五”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要求,江苏省文物局编制印发《江苏省地文明探源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围绕江苏特色的地域文明和探源工程的工作目标,设立了9大课题,明确了每个课题研究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其中史前时期研究课题4个,主要研究淮河下游、太湖北部、太湖西部、宁镇地区的史前文化发展和文明化进程;历史时期课题5个,主要研究大运河沿线吴文化、汉文化,长江下游六朝文化、唐宋元明港口对外交流文化等江苏特色地域文化,以及沿海地区的盐业起源和发展。方案提出史前时期4个课题由江苏省考古研究所牵头,整合各地考古力量实施,并作为重点项目,优先推进。

根据江苏省文物局委托要求和探源方案工作组织设置,将鲍家遗址纳入探源课题的重点项目,鲍家遗址主体内涵为骆驼墩文化,隶属于探源方案中“太湖西部史前文化发展进程研究”重点课题。

三、江苏省文物局函件

根据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江苏省溧阳髙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文物点和地下文物进行考古发掘的请示》,鉴于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芜申运河以北、扬溧髙速以东、沙涨大道以南、丹金溧漕河以西)文物资源区域评估一期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鲍家遗址与江苏文明探源工程的子课题——“太湖西部史前文化发展进程研究”相关,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南京博物院组织考古队伍,结合江苏地域文明探源工程课题研究,对鲍家遗址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综上,江苏省文物局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应由江苏省文物局组织实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江苏省文物局应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现场考古、发掘工作。南京博物院(江苏省考古研究所)在江苏省地域文明探源工程、国家级课题的系统性区域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溧阳市境内新石器时代、商周、汉唐考古发掘研究方面处于引领牵头和专业权威地位。为保证江苏省地域文明探源工程实施方案顺利落实,切实推进“太湖西部史前文化发展进程研究”史前课题研究,应由省级考古机构(南京博物院(江苏省考古研究所))牵头组织工作落实,最终达到深化江苏地域文明的认知,揭示江苏地域文明在多元一体中华文明形成和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历史贡献的目标。

综上所述,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拟定供应商为南京博物院。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南京博物院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321号

三、公示期限

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2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服务局

联系地址:溧阳市泓口路218号                   

联系电话:0519-87310178                   

2.财政部门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地址:溧阳市永定路12号溧阳市政府西副楼溧阳市财政局四楼413室   

联系电话:0519-87223745

3.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陈工

联系地址:溧阳市嘉源广场3号楼2单元6楼

联系电话:0519-80897906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
专家论证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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