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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7年度医责险、财产险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6  浏览数:  字号:〖

项目编号JSZC-320412-SYZB-G2024-0054 

项目名称:2024-2027年度医责险、财产险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91320400837176921D 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1号 91.43(均分制) 114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2024-2027年度医责险、财产险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包括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防范医疗风险的能力,根据省卫生厅和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2007年4月),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年7月)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保险人应当建立人伤应急处置协同机制,与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签订人员伤亡救援绿色通道合作协议,确保出险后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展治疗救援。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拟对2024-2027年度的医疗责任保险、财产综合保险进行公开招标。

服务要求:

(一)投保险种

医疗责任保险、财产综合保险

(二)保险责任

1.医疗责任保险:

本次招标所称医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指在规定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错、过失、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附加场所责任险: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

2)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

4)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外请医务人员:指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被保险人正式批准从其它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

2.财产综合保险:

本次招标所称财产综合保险责任范围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信息

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

(四)保险方案

1.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场所责任险、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1)赔偿限额

1)每人次赔偿限额:80万元,每家机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450万元。

2)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10%;每人次赔偿限额8万元。

3)保险责任发生时,以上两项赔偿限额应分别计算。

附加场所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本附加险赔偿份额不计算在各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主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中,应另行计算。

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80万元,年度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

2)免赔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免赔额1000元或免赔率5%,以高者为准。

3)赔偿项目、范围及标准

本项目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4)医疗责任保险追溯期要求

1)本医疗责任保险采取期内索赔制。

2)本医疗责任保险追溯期为5年,即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患方在当年度医疗责任保险起保之日向前推算5年之内发生的事故,于本年度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后续费用

经医患双方协商确实不能确定后续理赔费用金额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保险人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进行赔付后,本赔案不作结(销)案处理,待医患双方另行确定后续理赔费用金额后,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判文书)再作赔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

2.财产综合保险

1)保险金额

以被保险人投保金额为准

2)免赔

免赔额1000元或免赔率5%,以高者为准。

(五)理赔材料

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具体明细理赔材料请各投标人于投标书中详细列明)。

(六)理赔期限

1)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以内(包括一万元)的,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2)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的,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七)赔偿方式

1)医疗责任保险赔款保险人遵照《保险法》第65、66条之规定原则上直接赔付给患者或其代理人,或根据区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向被保险人赔偿。

2)财产综合保险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

3)赔款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

(八)保险其他相关要求

1.医疗责任保险

1)报案时间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认可的“人民调解书”或医疗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决书”、“调解书”的当天。

2)保险责任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第三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害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期限开始后,如实际开放床位数发生增减调整,按床位保费标准以天数计收或退还保费;如有医护人员调入或调出医疗机构,按天数计收或退还保费;如医务人员的岗位类别发生改变,以调整后实际岗位类别对应的保费标准按实际天数计收或退还保费;如医务人员未按实际岗位类别投保,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患纠纷,理赔按投保岗位类别保费与实际岗位类别保费的比例进行赔付;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务人员如发生医患纠纷赔偿责任,不列入本“医疗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患民事纠纷发生诉讼时,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有关诉讼事宜,在诉讼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结果及法院判裁文书原件交付保险人。

2.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期限开始后,如固定资产实际金额增加需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增加保险金额,保险人支付增加部分的保费,如固定资产增加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提出增加保险金额或未支付增加部分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比例进行赔付(投保比例=保险金额/出险时固定资产金额)。

3、未能及时续保的相关要求

若本次招标各项工作完成,确定中标供应商,最终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间超出上年度保险终保日期,造成保单未能及时续保,中标供应商应延续医疗责任保险追诉期,对脱保期间(即上年度保单到期至下年度保单起保)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对本要求进行承诺,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未承诺或未提供则视为无效投标。

4、其他服务费用支出

中标供应商需支出不高于每年保费的5%用于专家培训、讲座、医院安全检查和风险管控等服务。

(九)保险人、被保险人职责

1.保险人: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约定;投保或理赔材料齐全以后,快速做好出单或赔偿工作;严格执行理赔时限。

2.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投保资料并交付保险费,切实组织好本单位的投保工作;及时、真实地提供理赔材料;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约定;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

(十)出险处理

1.在定损依据双方都明确条件下出具定损清单并交由被保险人签字认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收全理赔材料后出具案件收讫留置单并予7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在赔偿限额内足额支付赔款。

2.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甚至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

3.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

(十一)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实施细则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项目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核定条款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核定条款为准。

(十三)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后将每季度保险赔付情况上报区卫健局。

(十四)投标保险费

投标保险费=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费。

服务时间:三年,保险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保险年度逐年签订。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崔萍、李俊波、高敏、许敏、谢多忞、邵惠全、潘俊铭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 收费比例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为1.5%,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为0.8%,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为0.45%,中标服务收费按上述计算方法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人民币3000元收取

服务费:25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

单位地址:常州市永宁北路2号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0519-855791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尚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嵩山路1-301号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519-888182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涛

电话:0519-88818292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件:
2024-2027年度医责险、财产险采购项目采购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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