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两个办公区:本部和新大楼。本部位于永宁北路6号,内有办公人员约200人;新大楼距离本部约800米,内有办公人员约280人;本部有员工用餐区及厨房加工区,新大楼设有员工用餐区。
服务要求:主要服务内容为:提供法院工作人员早餐、午餐(均为自助餐)及包厢招待餐,自制点心(早餐)及代加工外卖等服务工作。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经采购人考核,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每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服务标准:供应商餐饮制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具备健全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制度》、《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度》、《食品供应及配送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设施设备保养与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食品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供应商用餐及配送服务作业制度。以上如遇新制度新标准出台,则按新制度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