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五节评标标准中:3.3投标人业绩: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受托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有1个评价项目得1分,最高得10分;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受托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有1个评价项目项得2分,最高得30分。
两类合计最高得40分。
现予以更正: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受托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有1个评价项目得1分,最高得10分;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受托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有1个评价项目项得2分。
两类合计最高得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