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方式变更为:
①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合同签订后30日内,采购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其规费税金)的 30%作为预付款(其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现行相关文件支付比例执行)。
②进度款:施工单位每月18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监理单位及采购人,按采购人、项目管理人、审计单位核准后,在第二个月,按已完工程价款的 80%支付(扣除暂列金及其规费税金),同时扣回当期预付款(预付款按付款期数平均扣回)。
③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办理竣工验收的各项手续,并提供应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其规费税金)的 80%,如因成交供应商提供资料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该次付款相应顺延;
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成后,采购人支付工程款至审定结算价的97%(含民工工资);
⑤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成交供应商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采购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退还履约保函后,结算审定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返还方式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采购人每次付款时,成交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不少于付款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
2.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已更正,具体详见更正后的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