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保证金合同
甲方: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共同遵守常州市《政府采购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签订诚信保证金合同。
二、甲方设立诚信保证金账户,乙方自愿从本单位账户缴纳诚信保证金壹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负责诚信保证金的审查、登记、签订合同、发放《诚信保证金证书》及按规定使用、处理、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乙方按《暂行规定》要求,提供办理诚信保证金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
五、乙方缴纳诚信保证金,与甲方签订合同并取得《诚信保证金证书》后,在有效期内,参加甲方组织相关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暂行规定》规定的相关待遇。若采购项目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大于诚信保证金时须由乙方按规定补足。中标后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采购项目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大于诚信保证金时须由乙方按规定补足。违反《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
六、乙方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后须及时通知甲方备案。
七、诚信保证金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订后生效,至期满时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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