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947(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曾康吕
二、基本情况
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理工学院武进绿建区协同创新园新建工程二期项目46号楼厨房设备采购”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江苏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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