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京精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精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口大道8号07幢万汇中心6层2-6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山
二、基本情况
南京精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23年度常州市金坛区中医医院16排CT、64排CT维保、西门子1.5T核磁共振维保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坛财罚字〔2025〕3号)。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元整(¥49500.00)罚款。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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