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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8  浏览数:460  字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许斌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江苏中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冠”)组织的 “新北区LED改造庭院灯(飞碟灯型)”(项目编号:JSZC-320400-JSZG-G2024-0084,以下简称“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中提供了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2025218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常财采罚字〔20251)。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2781元(大写:贰万贰仟柒佰捌拾壹元)的行政处罚。

    

    常州市财政局

    202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