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财购诉决[2019]1号
投诉人:江苏艾美建设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五家塘58号
法定代表人:蒋自强
被投诉人1:江苏省工人常州疗养院
所在地址:常州市晋陵东路小九华路
法定代表人:曲伟
被投诉人2: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勇
投诉人对江苏省工人常州疗养院“常州市康复医院迁建一期雕塑采购与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采竞磋[2018]0079号)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在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存在不合理规定:一是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为工程类项目,工程类项目的价格分应该大于10分,而标书中的价格分仅占10分;二是该项目标书的评分细则中,要求投标企业人员具有省级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投诉人认为这一加分项和雕塑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符合。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重新制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情况
江苏省工人常州疗养院“常州市康复医院迁建一期雕塑采购与安装”项目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 11月19日投诉人向江苏省工人常州疗养院提出质疑,采购人于11月23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投诉人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于12月5日向常州市财政局进行投诉。常州市财政局受理该投诉并发布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
1、针对投诉事项一,江苏省工人常州疗养院“常州市康复医院迁建一期雕塑采购与安装”项目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设计效果图完成疗养院内的雕塑品,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品目进行采购,其采购流程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针对投诉事项二,该项目属于雕塑艺术品创作项目,本项目设置的奖项、荣誉加分项符合项目需求,驳回该投诉事项。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修改标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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