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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财购诉决[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5-13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财购诉决[2020]1号

    投诉人: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通江中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寅

    被投诉人:常州尚阳招标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典雅广场3号楼4楼14号

    法定代表人:唐珂

    投诉人对常州市尚阳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常州市第一中学原址改扩建工程泳池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YZB采竞磋【2020】003号)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现场评审结果未告知投标人评分及排名;投诉事项2:投诉人第二轮报价因为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而作无效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要求:请求重新评审。

    二、审查情况

    常州市尚阳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常州市第一中学原址改扩建工程泳池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4月9日发布补充公告,4月15日开标,4月16日发布成交公告。4月16日投诉人向常州市尚阳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常州市尚阳招标有限公司于4月17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于4月20日向常州市财政局进行投诉。

    1、针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展开招标活动,并由磋商小组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得分及排名需告知各参加投标供应商,该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2、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人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第二次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事实依据不充分,该投诉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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