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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财购诉决[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7-22  浏览数:  字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财购诉决[2020]2号

    

    

    

    一、项目编号:常采公【2020】0104号

    二、项目名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中院区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通江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

    被投诉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所在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汤黎明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中院区物业服务招标文件中存在设置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如以特定合同金额作为评审标准、设置管理体系认证资质要求、设置软件著作权等方面有较多加分,存在违规情况。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要求:对标书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中院区物业服务项目”于2020年6月4日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在6月10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6月15日就质疑进行答复,投诉人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于6月24日向常州市财政局进行投诉。

    1、针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标书文件中设定供应商需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具有在管年合同金额1400万元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的医院物业项目业绩”,此条款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投诉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标书文件中设定供应商需提供“具备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备有效期内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具备有效期内的OHSAS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论证体系内容内必须包含医院服务项目,否则不得分)”,此条款规定论证体系内容必须包含医院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投诉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经审查,标书文件中设定供应商需提供“独立或联合研发的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医院后勤中央运送系统管理软件”著作权证;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医疗后勤配送管理软件”著作权证;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医疗废弃物监管软件”著作权证”,此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该投诉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4,经审查,标书文件中设定供应商需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此条款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无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  7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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