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财购诉决[2018]3号
投诉人:常州速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府翰苑1号327号
法定代表人:毛前彬
被投诉人1: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所在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 李昙云
被投诉人2: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勇
投诉人对常州市农委“常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专用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采公[2018]0120号)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在本次招评标过程中,中标人江苏福斯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其他两家公司(吉林吉和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傲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嫌疑。投诉人举证事实如下:一是中标人代表殷高勇分别为其他两家公司授权代表预定酒店并付款,其后酒店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吉林吉和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二是殷高勇代表中标方进行现场演示;三是采购方预算为215万元,中标方报价为210万元,另外两家报价分别为213万元和213.9万元。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要求:予以废标,重新进行招标。
二、审查情况
常州市农委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专用设备项目于2018年7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1日开标并发布中标公告,中标方为江苏福斯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月3日投诉人向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8月10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服,于8月28日向常州市财政局进行投诉。常州市财政局受理该投诉并发布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
调查取证期间,财政局工作人员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了书面问询,并查阅了本次政府采购的标书,调取了现场视频录像资料,查阅了现场操作环节的专家评分结果。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财政局的调查,不足以认定中标人与吉林吉和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傲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0日
抄送: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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