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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17  浏览数:  字号:〖

关于对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常州市财政局对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当事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高邮市武安东路8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

一、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4415参加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常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福在线新世界花苑大厅装修工程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常采竞[2014]0019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谈判小组评审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355153.60元。经查,你单位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企业在(常州)注册建造师名单”与原件不符、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中照片非王殿富本人,属于虚假材料。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你单位提供上述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8)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75元。请将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江苏银行龙城大道支行,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即2014618日至2015617日止)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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