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常州和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常州市财政局对常州和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当事人:常州和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天宁区武青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孝刚
一、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2014年5月30日及6月10日参加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保安服务采购项目(常采公[2014]0054号)”及“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保安服务采购项目(常采公[2014]0064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分别为1529808元、995981元。经查,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合同属于虚假材料。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该单位提供上述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629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即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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