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2022年度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
物业及相关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市级党政机关物业服务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常机管〔2020〕12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及相关服务集中统一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机管〔2020〕55号)及有关规定,2021-2022年度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及相关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常采公〔2020〕0367、0368、0369号),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120家综合物业服务、50家安全保卫专项服务、50家食堂餐饮和会务专项服务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服务范围
纳入预算管理的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年度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
二、定点采购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后如考核合格,视情况顺延一年。
三、定点供应商名录及最高限价
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以各定点供应商中标时的投标报价作为最高限价。定点供应商名录及最高限价详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1.选择物业服务内容。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确定物业服务内容(综合物业服务、安全保卫专项服务、食堂餐饮和会务专项服务)。
2.服务供应商确定。年度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单位按本单位内部采购管理规定,在定点供应商名录中确定供应商;年度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不含)以下,纳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范围的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采购单位通过组织比选确定供应商。未纳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范围的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可参照执行。
3.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管理和资金支付要求,在具体物业及相关服务合同签订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情况说明、正式合同文本等。
4.定点供应商监督管理。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赵恒青 0519-85685837
联系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224室
附件:2021-2022年度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及相关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入围供应商名录.xls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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