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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常财购〔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05-13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财购〔2021〕8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21年57

附件

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推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包括: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江苏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采购人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非诚实守信行为。

第四条  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破坏政府采购评审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记分及记录,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将记录情况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查核实评审专家失信行为,除对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和记录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  评审专家失信行为

第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四)在评审活动中记录、复制或带走评审资料;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内容有重大歧义,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六)未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对评审报告有异议未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转托他人参与评审;

(八)在评审过程中,未主动将通讯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擅自与外界联系;

(九)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拒不改正的;

(十)未按时参加评审工作,迟到、早退;

(十一)评审结束后超标准索要并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

(十二)未要求报价明显偏低的供应商提供合理说明;

(十三)评审现场未对评分、供应商报价等重要数据履行核对义务;

(十四)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五)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未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举报;

(十六)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与记录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失信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失信行为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核查《报告表》反映的评审专家失信行为,经认定后,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失信行为记录表》,录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库,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评审专家,辖市(区)财政部门作出记录后应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信用记录运用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

评审专家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80分;每发生一次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一般失信行为,扣10分;每发生一次第八条第十项至第十六项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与评审专家法律责任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自财政部门认定之日起为期一年(除有信用修复的情况外)。失信行为有效期满后,恢复被扣除的信用评价分。

根据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分,星级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得分为100分,为五星;评价得分为80-99分,为四星;评价得分为60-79分,为三星;评价得分为30-59分,为二星。评价得分为29分以下,为一星。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并由市级财政部门提请江苏省财政厅将其解聘,同时将严重失信行为定期推送至“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信用常州”等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暂停相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提请江苏省财政厅将其解聘。

第五章  救济措施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财政部门失信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可在认定之日起15日内,提交复核申请及书面证明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五条  严重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不予修复。一般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评审专家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整改材料、提请修复信用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可恢复被扣除的信用分。拟修复信用的,一般失信行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修复前该评审专家在有效期内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投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发现并认定的评审专家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失信行为记录表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失信行为报告表


附表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失信行为记录表

评审专家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失信行为等级

失信行为扣分

失信行为描述及认定依据

                           

认定部门(盖章)                   

         

有效期始

公示截止日


附表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失信行为报告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报告人

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

电话

地址

被报告人

姓名

电话

地址

报告事项及事实依据

报告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