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常州市 >> 正文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16〕5号)
发布日期:2016-10-14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

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常财购〔20165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精神,依法推进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我市现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开范围、主体及渠道

(一)公开范围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包括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二)公开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采购结果等,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其他信息的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三)公开渠道

我市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开。现将省财政厅指定的常州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媒体明确为:常州市政府采购网。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同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和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二、有关公开事项的操作

(一)关于各辖市区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各辖市区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各辖市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载采购信息,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审核,由市局采购监管部门发布。

(二)关于新增“项目信息公开事项”的公开

常州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信息”栏目新增“采购人”模块,用于采购合同、需求、验收结果公开发布。

操作方法:登陆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后台“采购信息”栏目中“采购人”模块,市级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辖市区)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采购信息公开”、“采购需求公开”、“验收结果公开子栏目,分别按公告格式录入信息,财政监管部门实施发布。采购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验收结果应于验收结束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关于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

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增加“监管处罚”栏目,下设“投诉结果”、“情况通报”、“考核结果”等子栏目。

操作方法:登陆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后台“采购信息”栏目的“监管处罚”模块,采购监管机构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投诉结果”、“情况通报”、“考核结果”等子栏目实施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在“监管处罚”栏目的“投诉结果”子栏目发布,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在“情况通报”子栏目发布,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子栏目发布。辖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做好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的公告。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考核结果的公告时限均为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规范采购行为,推动采购公开透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有关预算单位、辖市区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认识,严格履职,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逐步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严肃认真地担负起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要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突出重点、扎实有序地做好信息公开事项的业务衔接、技术保障、制度建设。要采取措施将新增公开事项落实到位,更加严谨细致地做好已实施公开事项的发布,推动信息公开的全面实施,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发布。

市级有关预算单位、辖市区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操作进行全面梳理,明晰操作流程,新增公开事项要尽快明确,在信息采集、汇总、审核、录入、上传、推送等各环节,指定专人,落实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级财政部门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人:杨鲁刚

联系电话:0519-85681829

常州市财政局

2016914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9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