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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人才办关于实行“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首用的实施意见(常财购〔2018〕17号)
发布日期:2019-04-09  浏览数:  字号:〖
 

 

全市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的意见》(常发〔201724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助推“明星城”建设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874号),鼓励支持“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企业(以下简称领军人才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我市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好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促进领军人才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政府首购首用政策内容

1.建立《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目录》认定的创新产品,为领军人才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其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实行政府首购。市人才办每年制定更新《目录》,纳入《目录》的产品一般自首次纳入三年后自动退出。

2.全市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时,采购与《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应预留5%以上份额用于《目录》中创新产品,各财政部门应优先予以资金安排。

3.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产品类别的,应当优先采购《目录》中的同类产品。如《目录》中的产品具有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购;如市场上有其他同类产品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4.鼓励国有控股企业优先采购领军人才企业创新产品,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先行先试。

三、保障措施

1.设立领军人才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保险基金。采购人采购《目录》中的领军人才企业创新产品,如因产品原因造成损失的,经审核由保险基金赔付不超过损失总额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助。

2.搭建领军人才企业创新产品展示平台。定期组织召开人才沙龙、创新创业讲座、产品对接会等活动,提升领军人才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知名度。

3.建立领军人才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容错机制。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同时勤勉尽职、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领军人才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中的决策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从201911日起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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