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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设备实施政府采购的意见(常财购[2004]4号)
发布日期:2010-08-27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设备实施政府采购的意见

常财购[2004]4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医疗设备实施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颁发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

根据有关规定,由省集中采购的医疗设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  实施办法

  1、各采购单位采购上述范围内的医疗设备,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当地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2、各采购单位每年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医疗设备购置规定,结合实际,认真编制医疗设备年度采购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3、在实施具体采购前,各采购单位应填报政府采购月度采购计划表,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确认,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当地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审核同意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实施采购。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采用国际招标采购的医疗设备,采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国际招标机构实施国际招标。

    三、合同及有关问题

  1、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当地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合同的监督和协调方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单位应建立内控制度,严格验收程序,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组织验收。

2、鉴于目前我市各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医疗设备采购资金由各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自行支付。各采购单位应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3、关于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件医疗设备,均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对采购预算在1050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设备,由各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但采购单位应每半年将政府采购资料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采购单位在填报《医疗设备采购情况统计表》时,将国际招标采购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实施采购的项目一同填报市政府采购中心。

    4、市财政局和卫生局共同建立常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专家库,由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该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四、加强管理,依法监督

    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我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各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依法采购。市卫生局负责各采购单位采购计划的审批,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各采购单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对违反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的,依法追究采购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金坛、溧阳和武进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45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