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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常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以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记分周期完结后,所记分数清零。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进行记分管理。市财政局每季度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并将记分情况纳入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除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一并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章 记分项目及分值
第七条 依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为20分、10分、5分、3分四种。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上不封顶。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代理机构不能持续响应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江苏省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情况的;
(二)与交易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五)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六)采购文件、采购程序等存在较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诉和举报的,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拒不配合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在代理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在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的调查处理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配合的,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
(九)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隐匿、销毁、伪造、变造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和图像影音资料的。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擅自代理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的采购项目;
(二)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的;
(三)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的;
(四)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做处理的;
(五)在综合评分法中,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标准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七)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同行,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八)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退付保证金的;
(九)采购文件、采购程序等存在较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诉和举报的,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积极配合处理,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或者有制度但未执行的。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粗糙、自相矛盾、存在歧义,多数专家不理解需退回重编的;
(二)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采购文件中,出现指定货物品牌或指向特定产品技术规格的;
(三)开标前有关工作准备不充分或者开标现场组织混乱,影响正常评审活动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未从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的;
(五)在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讯工具管理措施,使得评标活动受到外界干扰;
(六)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干扰评审专家审阅材料,或催促评审专家结束评审的;
(七)现场评审记录和录像录音不完整、不准确;
(八)未按规定程序宣布中标结果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中标公示或中标通知书的;
(九)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诉和举报的,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指派没有政府采购培训证书的人员单独执行政府采购活动、单独主持开评标现场工作的;
(二)采购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者调整开标日期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三)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扶持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四)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五)未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分分值进行核对,出现错误的;
(六)未对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见证的;
(七)评审工作完成后,未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或向评审专家以外人员支付评审费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的记分分值,按行为的轻重酌情记分。
第三章 执行及整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记分,做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全覆盖。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记分时,应当开具记分通知书并送达相关代理机构。辖市(区)财政部门开具记分通知书后应当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代理机构收到记分通知书后,填写回执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寄送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记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财政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撤销记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人原因。
第十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记分累计满20分,市财政部门将开具整改通知书送达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并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记分累计满30分,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暂停接受新的政府采购业务,已经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可以继续开展直至完成。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的整改内容包括:重新修改或完善机构内控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等内容。整改结束后,市财政部门将组织验收小组,对整改的代理机构进行验收。被暂停接受新业务的代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接受新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期间、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通知书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通知书回执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