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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财购〔2015〕6号)
发布日期:2015-10-20  浏览数:  字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拟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变更条件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履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报批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变更为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小,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变更为询价方式采购。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变更申请

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单位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提交申请材料。

(一)采购活动开始前变更方式申请

1.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磋商或询价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2)符合变更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2)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由采购单位组织的论证意见应当是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3)采购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4)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情况。

(二)公开招标开始后变更方式申请

公开招标开始后,因参与投标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满三家情况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3)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由填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四、变更审批

财政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审批。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

在单位材料提交齐全后,财政部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需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须的合理需要时间除外);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采购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六、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2.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3.论证组成员名单

常州市财政局

20151014

     附件下载: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2.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3.论证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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