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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34号)
发布日期:2012-11-01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2〕1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积极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常州市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管理,深化财政改革,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步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充分借鉴市场上现有的融资模式,坚持走市场化的路子,积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

(二)自主选择、自主决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由银行和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中标企业自愿选择是否申请信用融资;银行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中标企业提供融资贷款。

(三)扶持重点,政策倾斜。积极支持和帮助成长型、创新型、效益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过硬、履约诚信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促进中小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培育壮大地方经济。

(四)服务银企,互惠共赢。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强化服务型政府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拓宽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促进金融业发展,实现政府、企业、银行几方的共赢。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为抵押,银行据此为中标企业提供相应额度的融资贷款。

(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首先在常州市本级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内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辖市、区也可以先行先试。试点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总结,并逐步全面推开。

(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主要流程第一,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金融机构的意向,确定部分银行作为信用融资的放贷方;第二,银行根据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及参与政府采购履约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贷款以及相应的授信额度;第三,企业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在授信额度内向银行申请贷款;第四,贷款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后,财政部门借助国库集中支付及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政府采购款项直接支付到企业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回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四、工作要求

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实践,切实抓出成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牵头职责,组织有关方面共同协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模式和运作形式,建立起面向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平台。同时逐步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资金状况、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让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得到在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更多的支持。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转变传统的信贷理念,深入研究分析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特点,创新推出专用融资产品,降低信贷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在贷款利率上给予最大优惠,尤其是对信誉高、诚信好的供应商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上给予更大的优惠支持。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重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把宣传推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纳入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在采购信息发布、标书制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及时说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特点和优点,畅通中标企业与银行的联系渠道。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