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常州市 >> 正文
关于印发《常州市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常财购[2008]10号)
发布日期:2010-09-20  浏览数:  字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财购〔200810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投标代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积极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促进我市节能环保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常州实际,我局制定了《常州市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常州市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

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财政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意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常州市2008-2010年节能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积极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促进我市节能环保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常州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是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拓展政府采购工作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有效手段,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促进自主创新工作要求的实际行动。推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推进技术进步,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严格的管理、监督措施,自觉执行制度要求,确保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政策倾斜,积极支持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

(一)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属于上述范围的产品和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必须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对于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部分的产品,必须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论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须强制采购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节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二)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导向作用,积极做好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宣传工作,增强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自觉性,鼓励和推动政府采购供应商积极生产和经营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三)在部门预算编审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对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予以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属于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要求、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作用。

在招标文件制定环节,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放宽资质要求,适当降低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标准和条件的门槛;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在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评审标准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范围的价格扣除。

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可以在评审时给予总分值5-8%幅度范围的加分。

3.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适当减免标书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等措施,以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监督检查,重视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工作,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