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购〔2014〕22号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近期也发现个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执行、规范操作、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有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规范采购方式报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要求,书面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相应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电话等口头请示方式代替相应的申报和批准手续。
二、执行法定程序要求。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招标文件中不得约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必要文书,避免操作程序违法或者出现工作差错和疏漏。
三、严格办理申请手续。《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的填报,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关于明确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9〕29号)的有关要求办理,不得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中出现政府采购方式之外的申请审批事项,如评审方法、价格等,如出现一律为无效申请事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由填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监管,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规范采购方式变更申报,强化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审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申报、审批、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