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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2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市各有关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常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优化现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流程,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助力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融资模式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中标(成交)合同,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应额度贷款的融资模式。

二、信用融资主体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为在常州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的供应商。

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常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中标资格、取得常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2.信用融资仅对应企业中标政府采购合同项目下的资金需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根据贷款金融机构指定开设账户作为接受政府采购付款的唯一账户,并接受金融机构对该账户资金支付的全程监管;

3.依据常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企业社会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及参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历史记录良好。

三、信用融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行、服务银企、互惠共赢”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通过政策引导,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良性互动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信用融资政策

1.融资期限:金融机构和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协商确定融资期限,可参照政府采购合同最后付款期,并可合理延期。

2.融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其他费用;金融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企业担保。

3.信用融资办理时间: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常州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以下简称:政采贷平台)注册并申请信用融资后,如贷款所需资料齐备,符合贷款条件,金融机构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融资审查、信息核实、签订融资协议、发放贷款等工作。

五、信用融资流程

1.金融机构融资方案审核与公布。金融机构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提交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申请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资质条件、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提供相关服务和优惠的承诺等,经审核三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2.信息发布。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将政府采购中标公告、采购合同推送至“政采贷平台”。

3.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手机登录“政采贷平台”(https://www.cz-credit.cn/zqt/)或直接扫描二维码进行注册,也可通过“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贷”(http://zfcg.changzhou.gov.cn/)、“常州市金融服务平台—政采贷”(http://www.czcycx.com/financial/fIndex)页面登录注册;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在线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4.融资审查和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在“政采贷平台”上受理供应商的融资申请后,首先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融资信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其次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信息核实,下达授信额度,双方签订融资协议;金融机构按照融资协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5.账户约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融资回款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约定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供应商,需变更合同账户的,应通过“政采贷平台”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并经融资金融机构审核确认。

6.贷款归还。供应商获得贷款后应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融资协议。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合同资金支付至约定回款账户。

六、工作职责

1.财政部门。鼓励和支持银企参与政采贷工作,为“政采贷平台”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政策引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签订并公布合作协议;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信用融资工作健康发展。

2.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定期统计、分析、汇总和通报金融机构办理“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

3.采购单位。积极配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

4.金融机构。积极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积极开展政采贷业务,给予更加优惠的利率和额度,降低融资成本;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快速通道,配备专业人员,简化贷款审批程序,不附加其他的担保、抵押条件,提高融资效率。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宣传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渠道。

6.供应商。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提供的融资审查所需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严格遵照融资协议规定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归还贷款。

七、责任追究

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要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供应商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等情形,金融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金融机构在“政采贷平台”发布虚假宣传,或不按合作协议、融资协议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人民银行依规进行处理并追责,财政部门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资格。采购人无故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依规进行监管。

八、其他

1本通知由常州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177号)同时废止。

3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常州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协议

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2021628

               

常州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协议

甲方: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地址:

丙方:

地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2113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优化现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流程,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助力企业发展,现就开展常州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中标(成交)合同,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应额度贷款的融资模式。

第二条  “政采贷”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行、服务银企、互惠共赢”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通过政策引导,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良性互动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协议服务的对象是常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本协议所称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的供应商。

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常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中标资格、取得常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2.信用融资仅对应企业中标政府采购合同项目下的资金需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根据贷款金融机构指定开设账户作为接受政府采购付款的唯一账户,并接受金融机构对该账户资金支付的全程监管;

3.依据常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企业社会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及参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历史记录良好。

第四条  甲方鼓励和支持银企参与“政采贷”工作,为“政采贷平台”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政策引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签订并公布合作协议;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信用融资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乙方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定期统计、分析、汇总和通报金融机构办理“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条  丙方积极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积极开展“政采贷”业务,给予更加优惠的利率和额度,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数据直连、业务直通的方式与“政采贷平台”紧密对接,实现企业申请和银行受理全线上,所有办理流程电子化,业务办理进程动态实时呈现。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快速通道,配备专业人员,简化贷款审批程序,不附加其他的担保、抵押条件,提高融资效率。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七条  丙方在“政采贷平台”上受理常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融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融资信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如同意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不同意为其提供融资,则退回申请。

第八条  丙方与供应商达成融资意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信息核实,双方签订融资协议;丙方按照融资协议在2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第九条  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丙方对供应商融资回款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丙方名称及约定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供应商,需变更合同账户的,应通过“政采贷平台”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并经丙方审核确认。

第十条  丙方信用融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不得向供应商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丙方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企业担保。贷款额度由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中预付款等具体情况确定。丙方和供应商协商确定融资期限,可参照政府采购合同最后付款期,并可合理延期。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同意建立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定期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和沟通交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和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为全面落实本协议,丙方需填写《常州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金融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交甲方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签订不得视为甲方或其代表、其他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融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担保或保证。

第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未经另外两方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透露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另外两方商业秘密或非公开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到期三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执行(延续执行期两年),延续执行期内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的,可提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自通知到达之日起本协议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常州市财政局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附件:《常州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金融机构信息登记表》


附件

常州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金融机构信息登记表

机构名称

(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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