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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5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5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5-2016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常州市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省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采购目录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为2015-2016年。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市级投融资主体单位(包括纳入投融资主体单位管理的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使用除经营性收入以外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无论是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经批准自行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1.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在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的本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财政及有关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自行采购)按要求项目签订合同后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由本部门内设的专职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要求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带“﹡”项目为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在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的本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仍按《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购20096号)执行。

(三)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定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物配发项目上报时间截止为3月底、6月底、10月底,经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后,采购人自行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供货。

(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的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标明的节能(节水)产品类别,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规定;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强化绿色采购执行机制,不断提高绿色采购份额。

(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在政府采购中取消不合理资格条件限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重,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

(八)对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九)驻常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参加我市政府采购。

(十)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并可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起点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适当向下调整。

(十一)财政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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