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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公共安全救助责任保险项目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02  浏览数:  字号:〖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常采竞[2021]00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天宁区公共安全救助责任保险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0324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 第七章采购需求中,保障对象天宁区公民,具体解释为在天宁区发生意外事故的任意中国公民。

2. 第八章评审办法中,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中保险条款,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自然灾害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身处保险单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救助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二)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二条  恐怖活动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恐怖活动导致身处保险单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救助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承保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见义勇为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行为人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救助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见义勇为的确认,应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认定。

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0412  14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4楼开标室401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10402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常州市竹林北路256号天宁科技促进中心16楼西

联系人:段女士

电 话:86696281

 

2.集中采购机构信息

名 称: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6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文件相关联系人:马女士

电 话:0519-85588166

开标评审相关联系人:史女士

电 话:0519-8558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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