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6年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入围名单、协议及合同样本 | ||||||||||||||||||||||||||||||||||||||||||||||||||||||||||||||||||||||||||||||||||||||||||||||||||||||||||||||||||||||||||||||||||||||||||||||||||||||||||||||||||||||||||||||||||||||||||||||||||||||||||||||||||||||||||||||||||||||||||||||||||||||||||||||||||||||||||||||||||||||||||||||||||||||||||||||||||||||||||||||||||||||||||||||||||||||||||||||||||||||||||||||||||||||||||||||||||||||||||||||||||||||||||||||||
一: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入围名单 1、市区(含钟楼、天宁、新北、戚区)
2、武进区
3、金坛市
4、溧阳市
二、金坛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入围名单:
三、溧阳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入围名单:
2014-2016年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甲方: 常州市财政局 乙方: 签订时间:2014年 月 日 集中采购机构: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4〕39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5、"服务对象"指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适用范围 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是为常州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提供会议使用。辖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同等接待服务。 本次招标内容为常州市2014年10月-2016年12月市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各类会议接待服务定点饭店。 (一)会议定点的规模和标准: 1、市级一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辖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局性会议。 2、市级二类会议,由市级机关各部门组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辖市(区)党政分管负责人、市级机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专项会议。 3、市级三类会议,由市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 市级一、二、三类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550元、450元、400元(具体见下表),上述标准为上限控制数,定点饭店承接各类会议综合定额不得突破其上限标准。各类会议房间及租场费按政府采购价执行。 单位:元/人、天
三、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条款; (2)《2014-2016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4)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甲方权利 1、有权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 4、有权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五、甲方的义务 1、及时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布定点饭店的名称、地理位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2、对乙方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给予审核和答复; 3、约束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定点饭店举办会议。 六、乙方权利 1、对服务对象提出的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2、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3、对服务对象索要虚假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七、乙方义务 1、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接待服务,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 2、乙方保证提供全部标准间、单人间、套间和会议室用于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所有会议定点饭店)。 3、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服务对象的住宿和举办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4、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5、当服务对象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 6、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的,结算时应要求服务对象使用公务卡结算; 8、定点饭店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八、服务承诺及标准 1、乙方应按协议承诺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接待服务; 2、服务项目及价格 乙方所报的协议价格为接待服务对象住宿收费及举办会议的最高限价,乙方可以下调最高限价。乙方的协议价格详见附件"协议价格表"。定点饭店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协议承诺价格,否则,经甲方确认后,有权终止与定点饭店签订的服务协议。 3、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九、规定和要求 1、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3、会议期间不安排宴请,不发放纪念品。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甲方有权作出处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定点采购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出差会议服务的; (2)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的; (4)在办理会议费用结账手续后,不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出差人员住宿和开支情况、会议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5)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不可抗力 1、协议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接待服务。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协议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十三、争议的解决 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递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四、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十五、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六、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七、协议修改 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协议生效 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即开始生效。 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 伍 份,甲、乙双方各两份、政府采购中心壹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常州市财政局 单位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政府大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集中采购机构:单位名称(章):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常州市晋陵中路59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五、合同(参考格式) 常州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合同 中标供应商: 需方: 会议(培训)名称: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2014-2016年常州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公开招标文件》、《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服务承诺"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约定的服务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财政资金( );自筹( )。付款方式为:财政直接支付( );单位直接支付( )。 以上按实际情况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会议费结算 1.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规定办理结算和支付。 2.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由需方在会议(培训)结束后的 __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按规定直接支付给中标服务商。 三、主要服务内容
四、违约责任: 1、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中标服务商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中标供应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违反协议有关价格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损失赔偿不足部分,按本合同第五条处理。 五、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向中标供应商指定协调人反映();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应商指定协调人电话: 常州市财政局投诉电话:85681852。 六、其他约定事项: 1、《2014-2016年常州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公开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合同一式三份,中标供应商、需方、采购中心各一份,由中标供应商每月在结算时统一向采购中心汇总上报。 3、本合同应经需方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或财务部门审核并加盖需方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4、本合同经中标供应商和需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签章)(及需方财务部门章): 中标供应商(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