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购〔201831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市)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已于201811日起施行,现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是助力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是推进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全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有力保障,对全面完成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任务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依规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有力有序推进。 

    二、科学合理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国家支持云计算的政策及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等要求。 

    三、严格规范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采购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组织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作为选择本项目后续运维供应商的重要参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系统经费管理,不符合建设标准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安排经费。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