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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高铁新城工业用地转型发展规划——通江路以东、辽河路以北部分区域产城融合试点研究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日期:2021-06-15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高铁新城工业用地转型发展规划——通江路以东、辽河路以北部分区域产城融合试点研究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1.采购人:常州高铁新城管理委员会(筹)

2.项目名称:常州市高铁新城工业用地转型发展规划——通江路以东、辽河路以北部分区域产城融合试点研究

3.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举全市之力建设常州高铁新城,是常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常州高铁新城将打造以高铁交通枢纽为引擎、现代服务产业要素集聚的重要战略支点区域,是助推全市加速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大机遇的桥头堡、新门户。

产业发展是高铁新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产业发展的载体之一——工业用地是高铁新城规划建设的重要战略空间。规划将在高质量发展、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和产城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以高铁新城产业规划为导向,结合片区发展现状和园区发展诉求,通过综合分析评估,积极推进高铁新城东部工业用地存量优化、功能置换和效能提级,明确高铁新城东部工业用地转型发展目标,力争打造常州市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和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为了推进高铁新城建设,提升高铁新城东部片区的规划合理性和可实施性,亟需重点研究天合光伏产业园西部片区的发展导向。通过规划研究,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空间,优化产业用地布局,强化空间要素控制,积极探索工业用地转型发展的策略和路径,为片区发展做好顶层设计,因此特启动本项目的编制。

4.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80万

5.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1)常规院科研能力强,相关项目经验丰富,能够保障规划的高起点高水平。

本项目工作研究内容要求高,项目承接方需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丰富的规划实践,能够把握当前形势下产业发展的现状和规划趋势,承担过类似规划,尤其是对工业用地转型发展思路有较多的探索和实践,具备统筹协调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发展的能力。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成立于1989年,是国内首批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之一。自成立以来,我院设计成果多次获得国家、部省级嘉奖,荣获国家级金奖、银奖、“鲁班”奖、建设部“康居工程示范”奖、“詹天佑”提名奖等重要奖项。规划设计足迹遍及全国各地,设计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同时我院还承担过常州市以及天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规划研究、钟楼区工业用地评估与更新策略研究等。常州市规划设计院具备常州市高铁新城工业用地转型发展规划研究的能力。

(2)便于项目的可实施落地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规划具有多领域交叉的特质,项目需要衔接常州市及高新区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常州市规划设计院在本地相关项目的编制中多次与市、区相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具有操作类似项目的丰富经验,开展本项目更具有可行性。

同时,该项目涉及高铁新城规划,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作为高铁新城规划的参与单位,有利于工业用地转型发展规划项目的衔接,保障项目的实施落地。本项目编制完成后需要对相关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常州市规划设计院是常州市及新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具备将项目成果转化落实的能力。

(3)保障规划编制的时效性和延续性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开展了常州城市更新-工业区更新专题研究,编制了常州高新区黄河路两侧存量工业用地转型规划,参与了北部新城规划、高新区和新龙商务区规划等,站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高度和高铁新城发展的战略目标谋划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对常州市用地规划较为熟悉。由常州市规划设计院参与本项目有利于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成果质量。

(4)便于提供持续快捷的后续服务

本规划编制后期落实需要及时高效的沟通配合,常州市规划设计院深耕常州本地市场三十余年,并在高铁新城指挥部常驻工作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具备快速反应和随时提供后续服务的能力。

综上,本项目具有延续性,鉴于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降低项目前期沟通和协调成本、时间成本,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常州市规划设计院承担常州市高铁新城工业用地转型发展规划——通江路以东、辽河路以北部分区域产城融合试点研究项目。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地址:常州市通江南路257号

三、公示期限

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22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万女士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华山中路288-7号

联系电话:0519-88583716

2.财政部门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崇信路8号

联系电话:0519-85127379

3.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陆莹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68号金城大厦1515室

联系电话:0519-85185550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附件:
专家论证意见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