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职工餐厅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服务范围包括采购人职工餐厅内部的日常运营,包括本部及兰陵、郑陆两个法庭供餐服务。
服务要求:供应商每周5天(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为采购人提供每日早餐、午餐的餐饮服务。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经采购人考核,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每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服务标准:供应商应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严格的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度,具有提供完善的后勤管理和保障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