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2024年钟楼区街道(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包括对5个乡镇6项因子(SO2、CO、O3、NOx、PM10、PM2.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的运行、维护、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与维修、量值溯源与传递等相关工作。
服务要求:
A.巡检工作内容
1.检查空气子站供电、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站房门窗是否牢固、安全。异常天气时应检查站房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探头是否被刮坏,站房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现象,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2.检查仪器校准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需进行校准、修正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给采购人。检查空气子站各仪器设备运行参数、采样流量、压力及系统通讯线路、通讯设备、数据采集器、气象仪器、钢瓶压力、灭火器罐压力、抽气风机等是否正常,并认真填写记录表格,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现场排除并作好记录。如现场不能排除,应立即通知采购人。
3.检查监测站监测仪器数据显示与微机数据显示值之间的关系,如有偏差加以调整,并做好现场巡检记录。
4.仪器设备出现报警时,应初步判断故障原因并进行解决,能现场解决的(如更换泵膜、更换烧结过滤片、清洁限流孔等)则现场处理;如需进行长时间维修的,则应尽快更换备用仪器,保证仪器的数据捕获率。
5.检查监测站内空调运行是否正常,在3月—10月应每月进行空调外机清洗,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室内外温差,及时调节控制温度,防止出现冷凝现象。
6.及时清理站房内、外周围环境卫生,保持监测子站围栏内干净整洁。对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应及时进行修剪。
7.离开监测站时须关闭照明等不必要的用电设施,锁好门窗和围栏。
8.法定节假日、重要性会议、活动以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必须保证监测站的正常运行,要求在此期间安排人员值班,及时解决子站出现的故障。
B.周期性工作内容
1.运营人员每周至少对各子站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记录报告。如发现数据异常,立即采取现场解决或更换备用设备等措施。
2.每两周必须更换气态仪器滤膜、清洁气体采样口与采样总管。
3.每月清理颗粒物监测仪PM10、PM2.5的切割头与采样气路;并在每次重污染过后及时清理。
4.每季度对气态监测仪器(SO2、CO、O3、NOx)进行多点线性检查与精度检查、NOx监测仪钼转化炉转化效率检查,并填写季度质量控制报告。
5.每月对PM10、PM2.5监测仪进行流量、压力、温度校准和K0值的审核;每月对CO、SO2、NOx、O3仪器进行流量审核,并填写相关质量控制报告。每6个月检查采样泵压力,真空压力低于0.05MPa时对泵进行维护。
6.每次巡检时检查氮氧化物分析仪的干燥剂,如发现干燥剂三分之二改变颜色,应对其进行更换。
7.每12个月更换标准钢瓶气时进行检漏,防止漏气发生;如果出现钢瓶气未到期,其内部气体已漏完,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立即进行钢瓶气购置。
8. 6月至10月期间每次巡检对空气压缩机放水。
9. PM10监测仪器滤膜负载大于30%时更换滤膜;PM2.5监测仪器滤膜负载大于80%时更换滤膜,在更换其滤膜时同时更换旁路滤膜。每三个月更换一次气水分离器滤芯。
10.按照仪器设备的维护周期,在现场完成维护、修理及校准等相关工作。
C.工作要求
成交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维工作,加强系统维护主动性,做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保障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连续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保证单站、单项数据捕获率大于90%。
1.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的要求及时填写监测站巡检记录报告、多点线性检查记录表、流量、温度、压力校准及检漏记录报告、仪器故障维修记录报告等相关表格,所填表格要求字迹清晰,所列项目不应出现空白项,修改数据需注明原因并得到采购人的认可,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交审核存档。
2.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的要求,协助承担上级部门检查、考核以及相关的临时性工作。
3.空气监测站内仪器设备的耗材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4.如遇到洪水、火灾、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空气监测站内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及校准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需更换备品备件,成交供应商须上报采购人,由采购人提供所需备品备件。在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成交供应商应于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如需要进行维修故障仪器,应及时上报采购人。
5.成交供应商在进行运维工作时的安全问题(包括人员、车辆的安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因成交供应商操作不当所导致的采购人仪器设备、安全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除完成上述要求外,对于其他未尽事项和意外事件,成交供应商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与采购人协商解决。
D.其他要求
1.基本要求
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对参与运维的人员制定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制度,接受采购人的检查与考评。
2.维护人员要求
成交供应商需配备维护人员,按采购人要求从事本监测站的例行维护、仪器维修与校准、质量保证等相关工作,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更换维护人员。
3.车辆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配备至少2辆运营服务车辆,*遇车辆事故、损坏、维护保养或不可抗拒因素不能使用时,应有其他车辆替代,保证运营工作的正常进行。运维人员中应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
4.实验室要求
*供应商承诺成交后备有维修实验室(需要有一部分仪器备件)和校准实验室。维修实验室面积至少10m²,技术人员需要具备仪器故障维修能力。校准实验室面积至少10m²,技术人员具备仪器多点线性校准能力。校准实验室必须配备动态气体校准仪、零气发生器、臭氧校准仪等常规校准设备。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设备
成交供应商应配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仪器设备,用于对运营站仪器设备的校准、审核等。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人使用的仪器设备保持一致,每年定期到采购人指定的单位来进行溯源。
6.成交供应商承担监测站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电费。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