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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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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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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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新建或改建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道路、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地铁)审计项目(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服务)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7分。
(2)201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新建或改建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道路、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地铁)审计项目(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服务),1亿元≤单项工程造价<10亿元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加1.5分,最高加3分。
(3)201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新建或改建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道路、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地铁)审计项目(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服务),单项工程造价≥10亿元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加2分,最高加4分。
(4)上述业绩中有桥梁工程(含城市高架、轨道交通高架)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服务项目,或投标人单独有桥梁工程(含城市高架、轨道交通高架)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服务项目,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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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合同或审计通知书;
2、提供工程结算审定单。
注:
(1)以上两项材料可二选一。
(2)提供合同或审计通知书,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金额以合同或审计通知书所列的工程造价金额为准,若合同或审计通知书无法体现工程造价金额,则需提供该项目批复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3)如提供工程结算审定单,须同时提供合同或审计通知书, 时间以最后一张审定单所载时间为准,如同一张审定单签注时间不统一,以最早时间为准,金额以审定金额为准。
(4)单个项目以合同或审计通知书来界定,一个合同或一个审计通知书为一个项目。
(5)每份业绩合同只能参加一次评分。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得重复计分;
(6)项目负责人以合同或审计通知书所载为准,若合同或审计通知书不能体现为项目负责人业绩,则需提供合同甲方的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需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除桥梁业绩外每项业绩限评一次,不能重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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