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实质性要求,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2.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4.其他修改内容详见更正文件红色字体;
5.投标人如因更正公告造成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足的,请书面告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未书面告知的,视作更正公告未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