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二、评标标准 3.1业绩:供应商自2021年1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的得3分,最高得12分。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能体现评审要素: (1)合同约定的供货服务期在12个月及以上; (2)合同中需体现签订双方、项目名称及销售品牌、产品规格型号、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将不予认可。 说明: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未能体现评审要素的须附相应的佐证资料,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齐全不得分。
2、第六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条 货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每季度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