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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31  浏览数: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常州和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和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晋陵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孝刚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开展2025年度“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常州和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参与“白家浜生态补水泵站委托运行服务”(编号:JSZC-320400-JSZG-G2024-0083)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2025年12月3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常财采罚字〔2025〕2号)。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常州和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8227.5元人民币(捌仟贰佰贰拾柒元伍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常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