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采公[2013]0137号”
1、招标文件附件1“功能配置与技术要求”中(四).3条“桥厢内扶手:三面304不锈钢扶手”更改为“桥厢内扶手:一面304不锈钢扶手”。
2、招标文件附件1“功能配置与技术要求”中(六).2条“电梯机房采用小机房形式,曳引机采用永磁同步无齿轮形式”,该条款不调整。
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二、1.3条“荣誉(5),投标单位在2012年度荣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星级电梯维保质量评定证书的得5分,荣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星级电梯维保质量评定证书的得3分,荣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星级电梯维保质量评定证书的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以上提供证书原件或公证件原件,否则不得分)。”更改为“荣誉(3),投标单位在2012年度荣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星级电梯维保质量评定证书的得3分,荣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星级电梯维保质量评定证书的得2分,荣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星级电梯维保质量评定证书的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以上提供证书原件或公证件原件,否则不得分)。”。
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四、2条“在常州市范围内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证A级资质,由其公司对电梯直接安装的,得2分;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证B级资质,由其公司对电梯直接安装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提供证明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更改为“在常州市范围内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证A级资质,由其公司对电梯直接安装的,得4分;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证B级资质,由其公司对电梯直接安装的,得2分;其它不得分。提供证明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