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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城区绿化养护招标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2015-03-04  浏览数:  字号:〖
 

常采公【20140298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的委托,现就常州市新北区城区的绿化养护管理进行公开招标,于201532日上午930在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了标前答疑会,现就答疑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服务期限:合同一年一签,期满经甲方考核通过后,可顺延续签下一年合同,最多顺延续签两年。甲方考核通过的标准为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道路绿化养护考核办法(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8页)中的A级、B级考核结果,C级为不合格。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8页“八、考核结果分级”中的“A级:养护作业得分率在85%(含)以上。”改为:“A级:养护作业得分率在80%(含)以上。”

三、投标报价中需充分考虑空秃补种(三级区域除外)、肥料、农药等所涉及的所有费用。

四、取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8页中的“30.1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7页“第六章 评分办法与评分标准”三.3,评标依据中的“如自有,则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如租赁,则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一年)、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改为:“1、如自有:则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停车、仓储、堆放等场地证明材料提供产权证原件或其他能有效证明场地面积的原件资料。2、如租赁,则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一年)原件、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出租方为政府机构而无法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原件的,则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出租方单位公章);停车、仓储、堆放等场地证明材料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一年)原件、产权证原件(或其他能有效证明场地面积的原件资料)。”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7页“第六章 评分办法与评分标准”三.4条中的“园林绿化技工人员”仅对技工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得分,对人员的职称等级不予考核得分

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8页“第六章 评分办法与评分标准”三.5.5)条改为“(5)具备自有登高车增加1辆及以上的得1分;具备自有原装洒水车增加1辆及以上的得1分;具备自有清运卡车增加1辆及以上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

八、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8页“第六章 评分办法与评分标准”三.6条中的常州市园林部门是指“常州市绿化管理指导站”。

九、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0页“原件备查清单”中增加条款“9、其他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原件材料”

十、7个标段投标文件不需要单独分别编制。报价表按7个标段单独编制报价,并和其他投标文件内容一并装订于同一份投标文件中。

十一、其他条款按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