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采公【2015】0112号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的委托,就其2015年7月24日刊登的常采公【2015】0112号的有关招标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 招标文件中附件三评分标准中第五大项第1小项,“具有测绘行业办法的‘诚信单位’荣誉称号,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具有计量认证证书的,得1分。无则不得分。”更改为“具有省级地理信息测绘行业颁发的与单位诚信相关的荣誉,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具有计量认证证书的,得1分,无则不得分。”(该小项第二条不变)
二、招标文件中附件三评分标准中第五大项第2小项第一条,“投标人注册地在常州行政区域的或在常州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得2分。(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更改为“投标人在常州市设立固定售后服务机构且常驻人员不得少于2名的得2分(提供在常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常驻人员名单)。”
三、招标文件中合同附件中第4点第1小点“测量仪器设备标准及提供”更改为“测量仪器设备标准及提供(同等档次或者优于的皆可)。”
四、招标文件中附件三评分标准中第三大项第1小项目,“2010年1月1日以来具有普查类(市政部件、管线)项目经验,得1分;根据包含路灯管线的合同金额,50-100万得0.5分,超过100万的得1分;最高2分。(提供项目合同和验收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更改为“2010年1月1日以来具有普查类(市政部件、管线)项目经验,得1分;根据合同中包含的路灯管线部分金额,50-100万得0.5分,超过100万的得1分;最高2分。(提供项目合同和验收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招标文件中附件三评分标准中第三大项第2小项目第二条,“2010年1月1日以来,具有管线系统开发业绩,根据包含路灯管线的合同金额,50-100万得1.5分,超过100万得3分。(需提供项目合同和验收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更改为“2010年1月1日以来,具有管线系统开发业绩,根据合同中包含的路灯管线部分金额,50-100万得1.5分,超过100万得3分。(需提供项目合同和验收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其他款项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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