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金坛市惠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就金坛区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开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发布更正公告如下:
一、原采购公告主要信息:
原采购项目名称:金坛区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开发项目
原采购项目编号:2017-A0201(公)-063号
原公告日期:2017年9月30日
原公告媒体:常州市政府采购网
二、更正事项、内容:
关于招标投标人资格要求作如下更正:
除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有效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事业单位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具有独立履行合同和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良好记录;
3、运营良好,不存在因借贷、担保等可能影响投标人履行本招标项目的情况;
4、本次招标仅接受本地运营商以及由本地运营商牵头的联合体投标。
注:参加投标单位获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以下相关证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须加盖报名单位公章)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供如下报名资料一套(复印件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1、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或事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投标单位缴纳的受托人最近6个月以上社保中心出具的保险凭证;
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3、联合体投标需提供与合作方的协议:
(1)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共同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授权代表及联合体之间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声明联合体各方共同为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如果中标)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三、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
联系地址:金坛区清风路1号
联系方式:杨先生、段女士0519-82330578、0519-82339362
采购人名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288号
联系方式:王志华 15961101566
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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